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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食品公司未上诉 金华火腿企业打赢官司
来源:金华新闻网 发布日期:2005-10-17
 

  中新浙江网10月17日电 “到目前为止,早已过了法定上诉期限,可省食品公司一直没有上诉。”昨天,原市火腿行业协会会长倪志集告诉记者,“这意味着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已生效,省食品公司起诉永康四路火腿一厂的‘金华火腿’商标侵权官司以失败而告终。这也是自有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法这一新‘武器’后,金华市本土火腿企业再次打赢的‘金华火腿’商标侵权官司。”

  2003年7月和9月,省食品公司在上海市南京东路发现泰康公司正在销售的火腿使用了自己的注册商标“金华火腿”这一牌子,该火腿的生产单位是永康四路火腿一厂。在屡次交涉无果情况下,就一纸诉状将泰康公司和永康四路火腿一厂送上法庭。今年3月29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报2005年3月30日、31日曾报道)。

  经调查取证,“金华火腿”是浦江县食品公司的注册商标,1983年该商标无偿转让给了省食品公司。2002年8月28日,国家质检局发布2002年84号公告,通过了对“金华火腿”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批准自公告日起对金华火腿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2003年9月24日,国家质检局发布2003年87号公告,通过了对金衢地区常山火腿公司、永康四路火腿一厂等55家企业提出的金华火腿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的审核,并给予注册登记。即日起,上述55家企业可按照有关规定在其产品上使用“金华火腿”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原产地域产品保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永康四路火腿一厂经国家质检局审核批准使用原产地域产品名称和专用标志受到法律保护,其使用行为不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害。被告泰康公司是金华火腿的销售商,鉴于生产商的行为不构成侵害,故泰康公司的销售行为也不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害。据此,于8月31日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而在此之前的2003年5月9日,省食品公司也向杭州市中院起诉,状告受原产地保护的市食品公司“金环”牌金华火腿和市中兴火腿食品厂“宗帅”牌金华火腿侵犯其商标专用权。2004年9月15日,杭州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省食品公司败诉。省食品公司不服,上诉至省高院,该上诉案于同年11月22日立案,12月16日开庭审理,12月23日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后,我市本土火腿生产企业争相传阅,众企业负责人纷纷表示:“有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这一新‘武器’,我们与省食品公司的商标20多年的‘恩怨’通过法律途径一朝得到解决。”市火腿行业协会会长施延军也说,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还给了金华火腿企业正当合法使用“金华火腿”这四个字的权利,目前协会正与工商部门一道积极注册“金华火腿”的证明商标,如果得到国家工商总局的批准,那么我市企业就能够彻底摆脱类似商标侵权的困扰。(作者:胡灵敏)

责任编辑:盛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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